谁为顺丰做掉了"卡脖子"专利(2)

——第52114号审查决定两处毫无疑义的事实认定错误

在专利确权过程中,倘若不遵循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认定标准,必定是"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那么即便是女娲,亦无法填补"创新者的血、知产人的锅"之空缺,专利制度的意义又究竟何在?切切铭记: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概要: (1)无效决定对其引用的证据1的第2.5.2和3.4.1节的公开内容认定错误;(2)3.4.1节公开的只是一种由几级集散中心组成的邮件路径,没有公开路径确定方法;(3)3.4.1节路径的确定方法,可以是专利说明书记载(基于地址或邮政编码)的背景技术,或者3.4.1节(基于成本)的"多线程最短路算法",也就不必然是专利权利要求1;(4)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邮件路径及其中途集散点之所以不需要地址、邮政编码或成本等参数,原因在于如何利用2.5.1节的由集散中心构成的快递网络,专利巧妙地利用了快递网络中集散中心的级别特征,将两种现有技术的图结构改进为串结构(图、串为计算机数据结构术语)。


洪勇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侵害ZL201310092641.X、名称为"邮件路径信息确定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纠纷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554号民事裁定书,记载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2114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知识产权行业知名微信公众号文章《"顺丰"不"顺风"》描述了案件的时间节点和结果。

在第52114号审查决定及其行政诉讼中,撇开极具主观性的技术问题认定和创造性评价灵魂的发明构思不说,如果关于证据1(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基于GIS的快递网络系统研究》)的事实认定存在两处毫无疑义、非模棱两可的错误,那么一定是"司法不公"为顺丰做掉了专利,一个"卡脖子"的专利。

ZL201310092641.X号、名称为"邮件路径信息确定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如下:

一种邮件路径信息的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先根据每个集散点所对应的集散范围,确定每个集散点所对应的经纬度坐标范围;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邮件的寄出点的经纬度坐标,并根据所述寄出点的经纬度坐标所在经纬度坐标范围,确定所述邮件的寄出点所属集散点;获取邮件目的点的经纬度坐标,并根据所述目的点的经纬度坐标所在经纬度坐标范围,确定所述邮件的目的点所属集散点;

获取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所述寄出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中包含有所述寄出点所属集散点的级别及所述寄出点所属集散点所属的各级集散点,所述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中包含有所述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级别及所述目的点所属集散点所属的各级集散点;

根据所述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确定所述邮件所要经过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所述邮件的路径信息。


一、无效决定根据证据1第2.5.2节公开的内容,关于 "对于证据1第2.5.2节公开的快递网络来说,每个快件取送中心的级别及其所属各级集散点都是唯一确定的,证据1相当于公开了寄出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具有集散点信息,其中包含该集散点的级别及该集散点所属的各级集散点"。

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二)专利行政审判案例17的(2012)知行字第3号案中指出:在判断创造性时,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该案主审法官在《人民司法》(2012年22期)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一文中指出:一方面,由于字、词、短语等的语义多样性以及每个语义可能会有不同的作用,所以由字、词、短语等组成的技术特征本身也可能具有不同的作用。这些作用可能是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可能是现有技术披露的,也可能是该技术特征客观上可以具有但现有技术中还未披露的。另一方面,权利要求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组成权利要求的每个技术特征都是为解决该特定技术问题服务的,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之间以及该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彼此之间都是有机结合相互配合制约的。技术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可能是该技术特征客观上可以具有的所有作用,而是针对该特定技术问题并在考虑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作出的特别选择。故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本身和它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密不可分,割裂了这两者会使技术特征脱离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成为纯粹意义上的词语或短语,成为可用词典予以否定新颖性的牺牲品,这显然不是发明创造和专利制度的本意。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描述及其说明书第0093段记载的技术构思(下文专利说明书截图),"集散点的级别及其所属的各级集散点"这一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作用是"根据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中包含的这两个集散点的级别及其所属的各级集散点,确定这两个集散点之间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邮件路径",也是无效决定认可的"各个中途集散点是从集散点信息中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两个集散点所属的各级集散点中确定的"(下文无效决定第11/21页截图的第3段第(3)部分)。


然而,(上文无效决定第13/21页截图)证据1第2.5.2节虽然公开了快递网络中的每个快件取送中心的级别及其所属各级集散点的技术特征,但是没有公开如何利用快递网络特别是如何使用该技术特征确定中途集散点及邮件路径,也就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在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


二、无效决定根据证据1第3.4.1节公开内容,关于"证据1中邮件所要经过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所述邮件的路径信息实际上也是由所述寄出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级别以及所属集散点信息决定的",以及"证据1和本专利均是根据所述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确定邮件所要经过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所述邮件的路径信息"的认定错误。

错误的第一层次是,"证据1和本专利均是根据所述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遗漏了专利权利要求1中两个"及其所属的各级集散点"特征。

如前所述,不管是专利权利要求 1 最后一段所记载的首个"所述",还是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构想,乃至无效决定亦予以认可的(上文无效决定第 11/21 页截图的第 3 段第(3)部分),以及专利无效口审现场合议组组长所言的"证据 1 是用成本计算路径,专利是用两串集散点计算路径,相比极为简单",皆表明专利权利要求1是"根据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中包含的这两个集散点的级别及其所属的各级集散点,确定这两个集散点之间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邮件路径",而非无效决定故意遗漏其中的两个"所属集散点信息中包含的所属的各级集散点"特征,将其扩展为仅有"所属集散点信息"。

错误的第二层次是,"证据1中邮件所要经过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所述邮件的路径信息",并不必然是专利权利要求1的确定方法,如下所述。

《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对比文件"部分规定,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根据该规定可知,现有技术隐含公开的内容应当具有客观性,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应当在其公布时就具有"固定"的状态,只有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无疑地能够从现有技术中推导出的内容才能视为其公开的内容,也即该内容应当必然、具体、唯一,而不应该存在多种可能性。否则,由于事先阅读了该发明,在脑海中已存留了该发明的样子等原因,使得在阅读对比文件时容易将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向与该发明相同的方向解读,从而将对比文件中虽然记载不清但是有可能与该发明相同之处直接解读为与该发明相同,如此便有可能错误地确定了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

一方面,证据1第3.4.1节(上文无效决定第13/21页截图)没有明确公开无效决定的两个结论。

因为从方法到路径结果的正向过程来看,证据1第3.4.1节只是公开了一种由几级集散中心组成的邮件路径,没有公开邮件路径的确定方法。

另一方面,证据1第3.4.1节没有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公开无效决定的两个结论。

因为从路径结果到方法的反向过程来看,确定3.4.1节由几级集散中心组成的邮件路径的方法并不必然是专利权利要求1,也可以是专利说明书([0002]-[0004])记载的背景技术,或者3.4.1节所述的"多线程最短路算法"。

下面图1-4可以说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上述两种现有技术虽然都能够确定图1的这种由几级集散中心组成的邮件路径,而且都需要利用由集散中心构成的快递网络,但是它们在如何利用快递网络上存在区别

首先,无效决定(第14/21页第2段第1-3行)记载"关于证据1第3.4.1节公开的内容,从证据1的整体论文结构来看,第3节是在第2节对快递网络模型的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网络最短路径分析方法研究",表明了最短路径分析基于第2.5.2节的快递网络。然而,"2.5.2 快递网络的物理构成"中的网路不仅具有隶属关系的各级集散点之间的网路,还有同级集散点之间的一级、二级、三级网路(下文证据1"2.5.2 快递网络的物理构成"第22页截图)。

其次,专利说明书[0002]-[0004]记载的背景技术,同样需要利用类似证据1第2.5.2节的快递网络(参见:在上述邮件传送的过程中,除了目的点所属集散点,在每个集散点邮件都是按照其路径信息中下一个集散点被分成多个邮件集合、每个邮件集合中的邮件所要传送到的下一个集散点都是相同的集散点)。

图1 证据1第3.4.1公开的一种由几级集散中心组成的邮件路径


图2 背景技术根据目的地址逐步确定邮件路径的步骤及结果


图3 证据1多线程最短路算法确定邮件路径的部分步骤


图4 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邮件路径的步骤及结果


图1 是证据1第3.4.1公开的一种由几级集散中心组成的邮件路径。

图2是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披露的现有技术确定邮件路径的过程,由于其第0003段记载"每个集散点邮件都是按照其路径信息中下一个集散点被分成多个邮件集合"(直接利用原始的快递网络),因此它是从寄出点集散点开始,按箭头方向逐个向后在多个可能集散点中根据目的地地址或目的地邮政编码确定所要经过的中途集散点,直到最后的目的点集散点。最后可以得到图1所示的邮件路径。

图3是证据1第3.4.1节很适合快递网络的多线程最短路算法的图3-1多线程遍历树。在证据1中:

1)中文摘要:成本控制和服务质量提升是影响快递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快递网络的构建和路径优化来实现成本的降低。

2)第31页的"3.3分析和改进算法"章节记载:通过对快递网络图进行降维……所以对于如此多的节点……因此需要对原有的最短路算法进行改进。对多节点的图运算,本文采用多线程来解决,每个节点对应一个线程,这样可以利用线程的并发机制减少算法的运算时间……

3)第44页的"4.2.5 最短路径显示"章节的第1段记载:本文拟得到使得成本最低的线路……然后才能应用改进的Dijkstra算法求解最短路径……在我们研究的快递网络拓扑图中,一般把收派件成本、材料成本、中转成本、输单成本、快递收发时间等属性表示为道路的权。

4)"5.3.3 最低成本最短路查询"的第58页第1段记载:使用ACCESS建立属性数据库,其中包括各个层级的节点成本值以及干线和支线成本值……点击快递业务发生的"始发站"和"终到站",程序会自动计算最短路径并通过文字表现出来。显示起讫点之间最低成本以及它们之间的最短路线。如图5-8、5-9所示。

5)第34-35页"3.4.2改进算法在快递网络中的应用"的运用多线程最短路算法在快递网络图中的实现步骤如下:(1)先通过时间范围,确定运算的节点范围……(5)对所有可连接集散中心生成线程……(7)被唤醒的线程,值children为-1,判断返回值大于0,则和原来的判断值进行比较,保留最小值和对应的集散中心名到集散中心列表……(8)重复步骤(7),直到初始节点0返回值……。多线程算法的关键步骤是第7步中的判断最小值,只要在运算前知道要求的是最短时间还是最小成本……


简单地说,"多线程最短路算法"第一步是生成如图3所示的树(有多条可能的路径),第二步是从如图3示的叶节点开始逐级向上比较节点之间边的成本(第35页的第2段及最后一段),从多条路径中计算一条成本最小的最短路径。最后可以得到图1所示的邮件路径。

图4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定邮件路径的过程,它是获取寄出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再根据寄出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中包含的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这两个集散点的级别及所属各级集散点(参见其说明书[0093]段),按照箭头方向由两端向中间确定所述邮件所要经过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邮件路径。最后可以得到图1所示的邮件路径。

由上可知,虽然邮件路径及其中途集散点由几级集散点组成,但是其确定方法可以有多种,并非必然是专利权利要求1的根据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这两个集散点的级别及其所属各级集散点。特别是,尽管证据1的多线程最短路算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都是先确定邮件始发站/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终到站/目的点所属集散点,而且快递网络中的寄出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具有所属各级集散点,但是两者确定中途集散点的方法仍然不同

由上可以理解的是,专利权利要求1与图2、图3的现有技术的第一个层次的区别是是否需要额外参数。现有技术需要例如证据1第2.5.2节的快递网络之外的地址、邮政编码或成本等额外参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则不需要这些额外参数(参见其说明书[0092]段记载的"所以直接根据邮件寄出点和目的点的地址信息难以确定该邮件所需要经过的各个集散点")。

《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4.6.3 要素省略的发明"部分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第二次层次的区别是的数据结构。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之所以不同于图2和图3的现有技术,可以从计算机领域的图和串两个数据结构术语来理解它们如何利用快递网络。两个现有技术中,一个集散点至少连接具有层级隶属的和同级的多个集散点是图结构(前文所述的"都需要利用证据1的图2-8快递服务网络的结构图",以及证据1明确记载的"通过对快递网络图进行降维……对多节点的图运算"),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上是"根据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中包含的这两个集散点的级别及其所属的各级集散点确定中途集散点及邮件路径"(也参见其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0122]记载的"假设寄出点所属集散点为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集散点A收件员,目的点所属集散点为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集散点B派件员"),便是将利用快递网络的方式由图结构改进为两个串结构,也即巧妙地利用了快递网络中集散点的级别特征。

因此,无效决定(第15/21页倒数第1段)关于"其次,如上所述,证据1中邮件所要经过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所述邮件的路径信息实际上也是由寄出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级别以及所属集散点信息决定的,即证据1实际派送路径与本专利所确定的路径并无差异,只是证据1未公开是否预先确定邮件的路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邮件传送效率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预先获取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从而预先确定所述邮件所要经过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所述邮件的路径信息,以减少各集散中心的分拣时间,提高邮件传送效率,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实现的技术手段。"的认定也错误。因为,即便"预先确定邮件路径"容易想到,"证据1实际派送路径"至少可以由证据1的多线程最短路算法确定,(2021)京73行初18168号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1022号行政判决书所述的"洪某对于证据1亦为'预先'确定邮件路径并无异议",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邮件路径的中途集散点方面,证据1的多线程最短路算法完全不同于专利权利要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