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顺丰做掉了"卡脖子"专利(1)

——第52114号审查决定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

在专利确权过程中,倘若无法客观地认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定是"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那么即便是女娲,亦无法填补"创新者的血、知产人的锅"之空缺,专利制度的意义又究竟何在?切切铭记: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根据(2023)最高法知行终1022号、(2021)京73行初18168号两个行政判决都维持的,洪勇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侵害ZL201310092641.X、名称为"邮件路径信息确定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纠纷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554号民事裁定书,记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2114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业文章《【蛋骨】深度:复审部如何为顺丰做掉了百万起价的高价值专利》开篇就指出"在创造性上被耍,亏大多吃在技术问题的玄虚上",文章依照无效决定:

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虽然证据1隐含公开了根据寄出点/目的点地理位置信息确定寄出点和目的点以及寄出点所属集散点/目的点所属集散点,但是证据1未公开用经纬度坐标来标示地理位置信息,即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用经纬度坐标来标示寄出点和目的点以及每个集散点的集散范围,并根据寄出点和目的点的经纬度坐标确定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2)证据1未公开是否预先确定邮件的路径信息,即未公开"获取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根据所述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确定所述邮件所要经过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所述邮件的路径信息"。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地址精确度以及如何提高邮件传送效率。

然后指出:

"地址精确度低"是伪技术问题,"地址精确度低"不适格,首先在于其与发明技术方案不相关。无论对于发明技术方案(权项1),还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地址精确度低"并不给我们造成麻烦或问题,我们不需要寻求提高地址精度。要引入经纬度,亦不是因为原地址的精度不足,而是因为地址的表达形式对于路径规划而言,不方便、效率低。倘以经纬度表示地点,则便于高效实现路径规划计算,从而提高效率。简而言之,"地址精确度低"根本就不是本发明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不相干。

②证据3运用经纬度来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运送地址不可靠致投递延迟和困难"。更具体而言,是"运送地址不正确、不准确致投递延迟和困难"。所以,无效决定所认定的证据3所解决的"地址精确度低",具体技术含义是"运送地址不正确、不准确致投递延迟和困难",说白了,就是地址不准,致难以将货送到准确地点。这显然与本发明的"路径规划不方便、效率低"根本是两回事,本发明并不涉及因地址不正确、不准确而找不到收件地点的问题。

③"地址精确度低"这一被认定的技术问题,其中包含了对区别技术特征的暗示性指引,从而拉低了权1的创造性,使之可以被方便地、不公允地无效掉。

本文先撇开无效决定关于区别特征认定错误不说,文章中"认定技术问题包含了对区别技术特征的暗示性指引"错误的原因在于,它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就是文章指出的"证据3显然与本发明的‘路径规划不方便、效率低’根本是两回事"

同样的专业文章《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问题的确定》(2019年7月23日恒都知识产权法律中心)指出:技术问题的上位化来源于技术效果的上位化。确定技术问题时,应该将区别特征置于具体的应用中,以区别特征所产生的具体的、客观的、直接的技术效果为依据;不应将区别特征在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效果进行上位化处理进而得出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及由此确定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的结论。

众所周知的,特别是《中国邮政法》定义的: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然而,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邮件路径信息的确定方法"。其说明书第[0092]段所述,现有的邮件的寄出点和目的点都是以地址信息和邮政编码来表示的,由于邮件寄件人所提供的目的点的地址信息常常会过于模糊或过时,所以直接根据邮件寄出点和目的点的地址信息难以确定该邮件所需要经过的各个集散点;第[0093]段所述,本发明的主要思想是:将每个集散点收派件范围的集散区域以经纬度坐标范围的形式表示,在收取邮件时,获取该邮件寄出点和目的点的经纬度坐标,再由该经纬度坐标获取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然后根据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中包含的这两个集散点的级别及其所属的各级集散点,确定这两个集散点之间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这些集散点连接组成的邮件路径信息。

并且,在证据3中,[0024]快递员173的活动引起快递事件的产生,所述快递事件包括(例如)将包含一个或多个物品143的包裹成功递送到客户146,从客户146成功收取至少一个物品143。[0029]图2图示与相应的材料处理设施156关联的服务区域166的实例。服务区域166指示快递员173将进行递送并且执行其他快递任务的区域。服务区域166可至少部分基于因素而在大小上改变:快递员在预定时段中能够抵达的地理编码位置151的数量,在预定时段中将由快递员173递送或收取的物品143的包裹数量,地理编码位置151彼此接近性和151的密度,快递员173的路线安排和其他因素。或者,可以在给定的地理区域163内指定多个路线176,而不是指定服务区域166。此类路线176可以是永久的或可鉴于将进行的特定递送而基于逐日计算而改变。路线176可以包含在给定的服务区城166内,或其可以取决于在给定时间将递送的货物而跨越两个或更多个服务区域166。证据3(参照其图2)的技术方案是用多个物品143的地理编码位置151确定服务区域166和路线176,不会有在收件时确定邮件路径的技术效果

因此,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或用经纬度解决的是单个邮件的分拣环节问题,证据3涉及或用经纬度解决的是多个邮件的投递环节问题。也就是说,无效决定认定的"如何提高地址精确度"和"如何提高邮件传送效率"技术问题,都忘记了专利是"一种邮件路径信息的确定方法"的具体应用,一个"卡脖子"的确定分拣路径的专利。

不难想象的是,如果"如何提高邮件传送效率"的技术问题是适格的,那么邮政快递领域的全部专利申请都应当无效,因为全部申请的技术问题的最上位技术效果都是"如何提高邮件传送效率"